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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对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利用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从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五)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单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六)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十七)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所占用的耕地,按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九)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用于教学、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文化馆等,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大力策应南昌区域聚焦、产业聚焦、政策聚焦、资源聚焦,优化税源结构,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二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二)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四)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对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八)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一)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