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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二)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十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四)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落实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十六)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三十七)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主动策应南昌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向省局争取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试点在南昌先行先试。 (三十八)积极策应南昌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为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三十九)主动配合南昌财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创新征管机制,整合征管资源,理顺征管职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四、创新服务举措,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十)全力打造以“环境最优、效率最高、执法最公、评价最好”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新“四最”品牌,实现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部门服务向全员服务转变。 (四十一)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料,利用互联网发送涉税政策,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四十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在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十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阳光执法”,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加注重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纳税人实施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其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四十四)规范税收执法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落户南昌及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重大项目,在开发项目建设期间至竣工投产两年内,不得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四十五)充分运用江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受理和监督等服务,逐步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一号通”。 (四十六)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最大限度地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局,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涉税行政审批的效率。 (四十七)坚持人才强税,深化地税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教育培训,打造一支“懂经济、善税收、会管理、勤服务”的高素质专业化地税干部队伍。 (四十八)严格落实《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承诺,严厉查处地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占”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优化地税政务环境。 (四十九)建立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市、县地税部门绩效考核体系,跟踪问效,检查督导,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一流的纳税服务、高效的办事效率、优良的执法环境,助推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五十)建立市县地税局联动工作机制。市局成立服务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县(区)局也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