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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2]208号
【颁布时间】 2012-07-11
【实施时间】 201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12〕208号)


  

  各郊区县司法局、民政局:

  自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京司发[2003]158号)下发以来,我市已有269个行政村获得了“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营造了首都农村的良好法治氛围。2012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决定继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推荐命名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2009年以来,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前三批已经被授予“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这次不再申报,但要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二、申报条件

  对照《北京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新修订)》,结合各地实际申报。凡过去三年内(2009年、2010年、2011年)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

  三、申报要求

  1、组织领导。各郊区县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申报评选工作。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申报评选工作质量。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严格程序。申报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区司法局、区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认真检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

  3、媒体公示。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将拟申报的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4、公正透明。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公正推荐,保证申报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申报数量。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拟命名113个,按照各郊区县行政村数量按比例分配,具体数额参见《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6、申报时间。各郊区县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于7月16日前将评选审批表一式3份及典型材料(3000字)一式3份,书面报送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各区县申报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的同时,再推荐1个行政村,参加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申报,市司法局将组织评审组择优推荐6个行政村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

  附件:1.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2.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审批表

  3.北京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新修订)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区 县 名 称数  量(个)
朝 阳 区4
海 淀 区2
丰 台 区2
房 山 区13
通 州 区14
昌 平 区9
门头沟区5
大 兴 区15
顺 义 区12
怀 柔 区8
平 谷 区8
密 云 县10
延 庆 县11
合计113


  

  附件2:

  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审批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村党支部

书记姓名

 

村委会主任

姓名

 

行政村人口数

(人)

 

行政村面积

(平方公里)

 

 

主 要 事 迹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可复印

  

  附件3:

  北京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100分)

  (新修订)

  

  

项目

序号

考 评 内 容

 

 

 

 

 

 

 

16分

1

村党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分)

2

村级组织职责明确,工作协调,发挥自身作用明显。(1分)

3

村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经常组织活动。(1分)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村党员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1分)

4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关系协调,工作运行正常,能有效发挥作用。(1分)

5

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党支部领导,村“两委”班子团结。(1分)

6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一次。(1分)

7

村民委员会坚持例会制度、学习制度、奖惩制度、廉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各项工作。(1个0.5分,共3分)

8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分)

9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分)

10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分)

11

村民小组活动经常,发挥作用明显。(1分)

12

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街道)政府指导,完成乡镇(街道)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1分)

 

 

 

 

8分

13

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任期届满无特殊情况没有不及时换届选举的行为。(1分)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分)

14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分)

15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1分)

16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保证村民的提名权。(1分)

17

选举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村民的投票权,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无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1分)

18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按法律程序进行罢免,保证村民的罢免权,无随意撤换、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1分)

19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会议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1分)

 

5分

20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都能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1分)

21

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1分)

有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并以此实施民主决策。(1分)

22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以村干部会或党员会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现象。(1分)

23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决策者责任。(1分)

 

 

 

 

7分

24

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内容全面,民主渠道畅通。(1分)

25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分)

26

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1分)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重大投资、大额支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分)

27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无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事件发生。(1分)

28

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换届后的各项移交工作进展顺利,换届工作结束后,原班子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领导班子。(1分)

29

村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模范执行和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无违章违约行为。(1分)

 

 

 

 

 

12分

30

村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2次,党员大会每年评议党支部工作至少一次,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至少一次,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1分)

建立民主评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1分)

年度无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1分)

31

建立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经审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无违纪违法问题发生。(1分)

32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建立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年内无受追究情形。(1分)

33

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凡村级重大事项和与村民密切相关的事项,都按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批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水、电等费用的收支情况;优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税费收缴情况;招待费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群众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1个0.5,共7分)

 

 

 

 

 

 

 

 

29分

34

有村干部专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明确的村干部和村民学法用法制度并执行。(1分)

35

法制宣传教育能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开展。(1分)

36

村“两委”成员每季度学法不少于1次,并有学法记录。(1分)

组织村民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法记录。(1分)

37

建立村民法制学校,并做到学法有组织、有计划、有场地、有考核。(2分)

38

有法律图书室或法律图书角,有100册以上的法律藏书。(1分)

39

有法制宣传橱窗或法制宣传园地。(1分)

40

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一年不少于4次。(4分)

41

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好。(2分)

42

有专门的法制宣传员队伍,并定期向村民开展宣讲活动。(2分)

43

村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无刑事犯罪行为,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的行为。(以上“三无”每项1分,共3分)

44

村民自觉遵纪守法。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封建迷信活动;无非法婚姻;无非法收养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滥砍伐林木、乱开采矿山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上“十无”每项1分,共10分)

5分

45

村聘请法律顾问,有办公场所和工作制度。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经常性法律咨询活动,帮助村委会、村民处理涉法问题。

(2分)

46

帮助村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便民卡。(2分)

47

积极为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提供法律服务。(1分)

 

 

10分

48

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工作职责明确。(1分)

49

对流动人口有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1分)

50

建立巡逻联防制度,预防违法犯罪,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群防群治,农村基层治安保卫责任落实,村级治安秩序良好,农村社会稳定。(2分)

51

基层治安保卫工作岗位责任、情况登记、信息报告、案件查证、群防群治、文书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1分)

52

按照村居的分布情况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应保证每个村民小组有1名人民调解员。(1分)

53

及时调处纠纷,无矛盾激化,无严重打架斗殴事件;有效遏制本村重大事故和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1分)

54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年参加不少于二次、一般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培训活动;调解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工作村民满意。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分)

55

安置帮教工作到位,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1分)

精神文明建设

 

8分

56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村民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明显提高。(1分)

57

村办企业能依法生产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制假售假行为。(1分)

58

村民委员会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完成年内工作目标。(1分)

59

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明显,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突出。(1分)

60

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分)

做好优待抚恤、养老、抚幼及助残工作,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1分)

61

村容整洁,有效预防各类传染性疾病发生。(2分)

备注

村出现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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