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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二、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 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纠纷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是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北海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具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