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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仔细排查,认真梳理,登记建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落实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主要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力求取得成效。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汇总分析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