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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入选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七条 入选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青年医师培养工作。市卫生局将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培养期满后,青年医师应认真填写《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青年医师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意见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备核。 第十九条 对调换工作单位,或有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常履职、弄虚作假、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等情况发生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卫生局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每年对青年医师培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卫生局下达第二年培养资助名额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