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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发改资环[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7-06
【实施时间】 2012-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穗发改资环〔2012〕65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粤发改办环资函〔2012〕16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项目主体不得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我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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