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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78号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6号),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5月24日,全国全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做好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及国家、省、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水平,充分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落实八个领域信息公开,突出公开重点

  

  强化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八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牵头部门于7月下旬拟定相关领域全市的实施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安排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要求,积极向全社会公布我市本年度保障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市住建委牵头落实)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申请。(市食安办、卫生局牵头落实)

  

  (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监测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依法及时公开我市空气细颗粒物(pm2.5)、水环境、重点污染源、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等环境监测数据。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提高处理透明度。(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强对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继续强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规行为、违法违规企业名称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财政部门依法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牵头落实)

  

  (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事故应对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主动公开事故处理的情况,积极回复群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房屋征收、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房屋征收、征地拆迁信息严格履行(征收、征地)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主动公开征收、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提升公众的参与度与征收、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做好拆迁方案批准内容、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偿安置结果、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安置房房源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工作。目前,我市正处于迎青奥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应重视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客观地做好该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市住建委、国土局牵头落实,各区县政府协助)

  

  (八)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进一步落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调整时应公开调整原因、标准及执行期限。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监管,推动相关信息公开。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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