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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政府宏观决策水平,实现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省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1〕20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9号)精神,按照 “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 “在地统计”、 “权责发生制”和 “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