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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12〕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精神,按照国家对我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全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2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159号)安排,我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是:焦炭20万吨、铁合金4.2万吨、电石2.5万吨、铅冶炼14万吨、锌冶炼3万吨、水泥1000万吨、平板玻璃250万重量箱、造纸6万吨、印染2200万米、铅蓄电池15万千伏安时。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任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对通过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时限要求。2012年4月30日前,市淘汰办已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布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及企业名单。7月30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分别督促企业完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抄送市淘汰办。8月正式启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12月底前拆除落后产能主要设备和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定期向市淘汰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从8月份开始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强化考核评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要求,由市淘汰办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三)实行问责制。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计划任务分解表(第一批)(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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