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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变更条件及规定 第三条 变更借款人的条件 (一)出现以下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1.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 (二)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 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 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 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第四条 变更抵押物的条件 (一)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1.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 2.原抵押物已公告拆迁。 (二)申请变更抵押物的条件: 1.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同意变更为保证担保方式; 2.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变更后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抵押物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3.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不得超过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的80%,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按照评估价值确认。 第三章 变更业务办理程序 第五条 贷款银行受理申请 (一)符合变更借款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原贷款银行进行申请 1.个人基本资料 (1)原借款人资料 ①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及复印件四份;证明申请人享有继承房产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及复印件四份; ②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四份;证明申请人享有房产受让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加盖民政部门章的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四份。 (2)申请人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 ②申请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③申请人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④申请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三份; ⑤申请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