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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变更条件,审核同意的通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担保变更 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原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借款人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房产过户、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抵押物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和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公司将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报贷款银行。 第九条 贷款银行变更 贷款银行复核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复核无误的变更系统中借款人或抵押物,并将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房地产他项权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变更系统中借款人或抵押物,并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通知申请人领回变更资料。变更借款人的如原借款人已办理委托提取手续,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原借款人委托提取终止和新借款人委托提取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