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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2]9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2012)

[接上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变更条件,审核同意的通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担保变更

  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原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借款人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房产过户、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抵押物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和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公司将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报贷款银行。

  第九条  贷款银行变更

  贷款银行复核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复核无误的变更系统中借款人或抵押物,并将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房地产他项权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变更系统中借款人或抵押物,并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通知申请人领回变更资料。变更借款人的如原借款人已办理委托提取手续,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原借款人委托提取终止和新借款人委托提取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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