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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12]69号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2]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12号),现将《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我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现结合当前我省化肥产业实际,就我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开展化肥产业现状调查工作

  

  各市、州要认真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化肥企业规模、化肥品种、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装备、原料消耗、能源消耗、“三废”处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及享受化肥优惠电价的产品品种、价格、用电量等生产经营现状。对辖区内目前正在建设的新(改、扩)建各类化肥及合成氨、硫酸、磷酸等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各市、州将化肥企业现状调查和在建项目情况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肥结构调整办”)。

  

  二、清理甄别在建化肥项目

  

  省化肥结构调整办组织专班对在建化肥项目进行核实和甄别分类,并出具相关认定文件。对建设手续齐全的在建化肥项目,在保障化肥生产用电的前提下,属于《意见》中鼓励类的中小化肥项目,建成后的化肥生产用电执行中小化肥优惠电价政策;属于《意见》中严格限制类的化肥项目,建成后的化肥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建设手续不全、违规在建化肥项目,要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不予供电。

  

  三、加快淘汰落后化肥产能

  

  “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加快淘汰如下落后化肥产能:

  

  (一)2012年12月底前,淘汰硫酸企业矿渣不能全部回收利用的硫铁矿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及硫磺制酸装置、5万吨/年以下复混肥装置。

  

  (二)2013年12月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能源消耗标准限定值的合成氨装置、合成氨系统中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等,以及5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装置、10万吨/年以下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装置。

  

  (三)2014年12月底前,淘汰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年产生量15%的磷铵装置、单套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磷酸装置及没有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的磷铵装置。

  

  四、严格化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省不再核准备案新建(改、扩)建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尿素、普钙、碳铵、复混肥等化肥项目。违规新建的化肥项目,要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加快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严格、严肃、严厉”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化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化肥产能情况进行调查甄别,确定关停企业(生产线),督促企业切实淘汰落后化肥产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综合利用经济、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要求,切实做好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化肥产业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有下列情况的化肥企业,取消其化肥生产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一是瞒报、谎报实际产能、工艺装备、污染排放情况等的企业;二是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三是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限期进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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