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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4日

  


  
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平等化、方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预留空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和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公立的普通医疗服务机构。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水平的非公立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现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及城镇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精做优做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试行备案制。支持和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七)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或改扩建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和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八)落实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税费政策。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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