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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符合设计合理、实用、美观,制造工艺先进,质量、性能可靠的要求; (四)符合国内外该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要求; (五)具备国家有检测资质机构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六)专用车辆必须在国家认证部门发布的公告产品; (七)技术性能可靠,在同类产品中有一定的优势。 第七条 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生产、制造和改装的技术力量、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并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在市场上有良好的业绩和声誉。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生产企业向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提出《目录》的申报报告;按《目录》的分类,填写《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提供企业及产品的下列资料或复印件: 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证明(车辆类提供3c认证相关资料); 2、企业制定产品标准; 3、产品检测报告; 4、产品鉴定证书或生产销售许可证(车辆类为汽车整车定型试验报告); 5、国家认证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图册; 6、国家认证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设备(车辆)公告; 7、用户使(试)用产品报告; 8、产品使用说明书; 9、产品维修手册等相关技术文件; 10、提供企业简介、产品介绍和市场应用的音像资料。 (三)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评审工本费。对因不符合评审条件而暂不列入《目录》的产品,评审资料和评审工本费不予退回。 第九条 评审程序 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由市容环卫协会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调研、评估; (三)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的发展方向,对企业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性能、产品技术先进性以及环保、安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评审结论; (四)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天津市园林协会组织评审后上报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十条 《目录》的管理 《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应对新申报进入《目录》的产品组织两次以上技术评审,同时对已进入《目录》的推荐产品进行复审。 试用产品在试用期内,企业如要求转为推荐产品,须提出书面转型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该产品销售情况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在试用期间如产品有改进还需提供产品改进技术资料。对转为推荐的产品应按要求严格评审。 第十一条 《目录》产品的取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应从《目录》中取消: (一)已不符合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发展规划和作业要求的; (二)因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升级或淘汰的; (三)企业已停止生产的; (四)已超过试用期、跟踪期的; (五)长期未在本市销售过的; (六)二个以上用户投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经核实属实的。 第十二条 《目录》产品的发布 《目录》经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至有关各单位,同时在相关网站和刊物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委托天津市容环境卫生协会接受投诉。 第十四条 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修定后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一) 2、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二) 3、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三) 4、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评审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一) (专用车辆类)
附件2: 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二) (专用设备类)
附件3: 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三) (其他专用产品类)
附件4 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评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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