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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宁政函〔2012〕128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实施青铜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青政发〔2012〕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意《青铜峡市城市饮水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二、青铜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分别为小坝水源地、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青铜峡镇水源地,其中小坝东区水源地为备用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76.44平方公里。

  

  (一)小坝水源地、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65.00平方公里。

  

  1.一级保护区范围。

  

  小坝水源地:沿水源地生产井的主排列方向,东南以汉延渠为界,西北7号至9号生产井以大坝至利民路为界,12号生产井外延至大坝沟为界,西南到利民一队至利民四队一线,东北为利民新村北口与109国道交汇处,面积4.81平方公里。

  

  小坝东区水源地:北依西河,东与南环路平行,西至中庄七至八队农用路,南从中滩三队至中滩一队,面积5.16平方公里。

  

  大坝水源地:依水源地生产井排列方向,东南依王老滩四队至中庄十队为界,西北沿上滩四队支渠西侧为界,西南抵王老滩四队,东北达中庄,面积3.86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小坝水源地、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统一设置二级保护区:东南边界为黄河;西南边界为大坝水源地至中滩农场一带,小坝水源地至大坝镇东一线;西北边界为小坝水源地一侧以利民街至蒋东路为界,大坝水源地1号至8号(备用)一线以西河为界;东北边界为小坝水源地以红旗沟为界,小坝城市东区水源地以南环路为界。3个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51.17平方公里。

  

  (二)青铜峡镇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1.44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范围:西北以沈闸十一队至沈闸三队为界,东北从沈闸三队至四队一线,西南达从余桥至郝渠路,南边界从郝渠一队至沈闸四队,面积2.67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西北至秦渠,东北沿青铜峡火车站至宁东高速公路至汉延渠一线为界,西靠汉渠,面积8.77平方公里。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污防治法》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饮用水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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