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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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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的。

  

  8、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1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电网2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9、造成1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10、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1、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2、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的。

  

  3、长沙城区发生霍乱、或霍乱疫情1周内在1个区县(市)内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的。

  

  4、1周内在1个区县(市)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5、在1个区县(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6、造成20人以上伤害,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机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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