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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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