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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沈阳市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供热工作,协调解决供热难点问题。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供热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

  (二)落实区域责任。冬季供热期间,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综合优势,建立健全区、县(市)政府、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制,加强对本辖区供热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小区、具体楼栋、具体单元,每个社区都要有专人负责供热检查,每一栋楼都要有供热单位人员负责解决问题,确保将供热问题解决在各自辖区内,将供热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健全工作制度。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运行管理工作标准》,进一步细化供热维修、服务、运行和应急处理等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对各区、县(市)、供热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供热管理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供热运行监测系统,加强对热源运行参数和部分用户室温的在线监测;完善供热气象指数服务,指导供热企业科学运行;建立健全供热维修、服务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制度,加大对供热不达标、服务质量差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严格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审批热源建设,规范供热联网行为;制定出台《沈阳市“十二五”期间供热节能规划》,指导供热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督查各区、县(市)和重点供热单位的供热准备工作;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方位的指导巡查体系,跟踪检查各区、县(市)、供热单位运行及服务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考核评比。市政府将供热工作列为对各区、县(市)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包括热源开栓率、供热投诉、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各区、县(市)、供热单位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供热投诉率、设备故障率、供热诉求办理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优秀供热单位和最佳锅炉房(换热站)评比活动,对优秀的供热单位在aaa级企业评选、免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热源建设和联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投诉率高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市房产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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