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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

  

  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三)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四)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五)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工作职权拟定承办单位,由市长(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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