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黔教高发[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7-03
【实施时间】 201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

  (黔教高发〔2012〕86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我厅将启动实施贵州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目标

  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探索建立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的机制。

  二、计划内容

  贵州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组织实施

  申请该计划的高校经校内严格筛选后向我厅提交相关材料。

  参与计划的高校学生以个人或团队(每个团队3-5人)向所在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学生项目评审。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比例,并逐步覆盖本校的各个学科门类。

  各参与计划的高校要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生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项目结束后,由教育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论文、设计、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该计划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贵州省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拨付。各高校要参照省教育厅资助经费进行配套。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参与高校要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由教务、科研、设备、财务、产业、学工、团委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学生教学管理体系。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与计划高校教学管理部门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同时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三)要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参与计划高校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四)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参与计划高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要全面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开发,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要充分发挥好示范与辐射作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