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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10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3
【实施时间】 201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试点范围

  

  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教科所、电教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四、试点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教育教学一线及农村教育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延伸设置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及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副高之间的设置比例为2︰8。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充分发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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