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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节函[2012]582号
【颁布时间】 2012-07-21
【实施时间】 2012-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节能家电产品“能效之星”评价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节能家电产品“能效之星”评价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2]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促进高效节能家电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引导和推动生产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我部决定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并研究制定了《“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和范围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旨在从同类可比节能产品中,选择能效水平领先、核心技术竞争力强,以及节能经济性、环境友好性和社会认可度高的产品,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政府采信的方式,授予“能效之星”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

  

  2012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为列入本年度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产品,包括:电动洗衣机、热水器(不含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平板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详细产品分类情况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本次评价结果将在第六届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博览会上公布。

  

  二、申报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提出评价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17:00前。“能效之星”产品评价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 令 李 彬

  电 话:010-68205367,68205368

  传 真:010-68205354

  email : jienengchu@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能效之星评价试点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1日

  


  附件: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实施方案

  


  为促进高效节能家电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引导和推动生产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建立节能产品“能效之星”评价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重要意义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旨在从同类可比节能产品中,选择能效水平领先、核心技术竞争力强,以及节能经济性、环境友好性和社会认可度高的产品,授予“能效之星”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通过“能效之星”产品的高效示范作用,推动生产企业不断进行节能技术创新,研发、生产和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消费者选择能效与质量双优,环保舒适与经济合理的终端用能产品,推动生产与消费方式的转变。

  二、评价原则、范围及依据

  (一)评价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认可、经济适用以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政府采信的方式进行。

  (二)评价范围

  2012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为列入本年度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产品,包括:电动洗衣机、热水器(不含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平板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具体评价范围产品分类表见附1。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情况和产品能效标准建设情况,逐步扩大“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

  (三)评价依据

  依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并综合考虑产品环保、质量、经济性、舒适性和普及率等因素,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详见附2)。

  三、实施程序

  (一) 申报

  申报企业应填写《“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见附3),并按照《“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细则》要求,逐项进行自我评价并编写《自评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如生产许可证等;

  3.产品执行的质量、安全、能效及环保标准;

  4.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产品认证及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一份。

  (二)专家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按产品类型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进行评审。

  1.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组长1-2名。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为非常设临时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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