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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2]789号
【颁布时间】 2012-07-18
【实施时间】 201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炭疽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炭疽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疾字〔2012〕789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日,吉林省卫生厅向我卫生厅通报:兴安盟扎赉特旗1例疑似皮肤炭疽病例到该省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救治。截至2012年7月11日,全区已报告皮肤炭疽12例,其中兴安盟7例、呼伦贝尔市2例、通辽市2例、锡林郭勒盟1例。目前,我区已进入雨汛期,是炭疽病的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特别是一些老疫区的炭疽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炭疽病防治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防控措施

  

  加强领导,提高对炭疽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炭疽病防治工作,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畜牧业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立足于早防、早治,抓好常规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卫生与畜牧部门防控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炭疽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保障防控工作

  

  加强炭疽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炭疽病防治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积极申请相应的防治经费,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落实必要的设备和防治经费,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报告,规范病例救治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炭疽病例的监测,根据本地区实际,疾控与畜牧部门联合开展相关炭疽病例监测工作,特别是兴安盟卫生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高发炭疽病重点旗县开展常规监测,发现疫情及时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炭疽病诊断治疗与处置方案(2005年版)》要求,切实做好炭疽病患者的发现、诊断、报告和管理,并给予规范治疗和处置,决不允许医疗机构互相推诿炭疽病例患者,有效控制炭疽病例患者到处乱求医,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要加大对炭疽病防治人员,特别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医疗、疾控机构病例诊治及管理、病例监测、疫情处置和流行学调查能力及技术水平。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人畜共患病防治督查机制,对辖区内炭疽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健康教育、疾控和医疗等有关机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炭疽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病死牛羊不剥食,及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处理。普及炭疽病防治知识,在重点地区要作到家喻户晓,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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