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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现就我区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报送自治区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自治区政府部门和单位,除少数按保密有关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应公开财政部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和具体方案,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面公开自治区政府“三公”经费。同时,各市、县(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也要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45号)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领域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公开。自治区卫生厅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卫生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一般、较大、重大事故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责任追究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