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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市、县(区)、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尚未制定相关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各市、县(区)、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市、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市、县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