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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南三环三期(威奇达药业)、 云波里三期,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平房、土楼房、水暖楼)搬迁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平房、土楼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 (2)被征收住宅房屋(水暖楼)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