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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沈安监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7-16
【实施时间】 201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沈安监函〔2012〕39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安监局将于7下旬至8月上旬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夏季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安排

  

  1.7月18日至7月25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零售业户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安监局。

  

  2.7月26日至8月5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对所负责监管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库房和常年零售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8月6日至8月10日,市安监局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安监部门

  

  1.各区县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安监管三〔2012〕77号)的工作部署,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象。

  

  2.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在7月25日前组织一次对烟花爆竹企业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安排专人对防雷、通风、减湿降温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确保相关设施完好有效;是否加强汛期库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库房通风、减湿降温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是否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工作的通知》(沈安监〔2012〕31号)要求,各区县安监部门针对缩减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购销协议管理。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购销协议实施意见(试行)》(沈安监〔2012〕30号)的要求,进货时与生产企业签订安全管理购销协议,并报市安监局备案;是否执行专营标识管理规定。

  

  2.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71号)要求,建立流向管理信息系统;2012年7月1日起,新购产品是否按照要求粘贴相应标识码并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

  

  3.库房提升改造。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辽安监管三〔2011〕76号)各项工作要求,完成库房改造任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库房的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4.仓储库房管理。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是否禁止携带火源、手机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是否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车辆进入库区是否安装阻火帽;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产品,装卸人员是否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储量和库房等级储存产品,产品堆码垛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违规在库房内进行产品开箱和配货作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是否违法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含氯酸钾产品以及经非法渠道流入的产品。

  

  (三)常年零售业户

  

  1.零售摊点布局。重点检查零售摊点和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之间以及相邻摊点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安全间距,是否存在违规设置,私自改变经营地点(场所)现象。

  

  2.安全经营条件。重点检查零售摊点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超量储存现象。

  

  3.守法经营情况。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是否违法销售禁止零售的品种和经非法渠道流入的产品。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层层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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