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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7-16
【实施时间】 201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村(居)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空间用地依法征为国有,以划拨方式供应。片区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根据回迁安置地点和占地情况等,按原土地使用性质为其办理土地手续。

  城中村片区或组团改造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所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由区政府统一调剂解决;大规模合村并点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由区政府利用旧村(居)建设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有偿使用建设用地挖潜指标,所需资金计入开发用地成本;因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市里安排大项目占用旧村(居)建设用地的,转用指标由市政府调剂解决。

  拆除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每户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房屋安置,其他住宅按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村(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确权登记手续时,房屋登记费、房产测绘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减半收取,上市交易时参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区政府在城中村片区组团改造中,要按人均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经营用房,作为村(居)保障发展空间,由村(居)集体使用运营,不得销售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收益主要用于村(居)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集体经济发展。

  回迁安置工程、村(居)集体保障发展经营房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地震动参数确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规划技术服务费、施工图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收费等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省规定收费低限标准不高于40%计收;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储藏室、地下车库、地下设备间、阁楼等部分面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建指挥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行政推动,指挥、调度、推进片区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路段、重要区域的城市片区和城中村片区,由城建指挥部综合考虑、统筹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开发重点任务,向相应指挥部下达指令计划,限期完成改造开发建设任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公共行政服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从宽、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影响城市片区开发工作。城市片区指挥部、城中村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将片区改造开发作为区政府、指挥部组成部门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指挥部报市政府研究,并通报有关部门作为评先树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各区政府要加强城中村片区或组团改造开发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协调机构,在城中村指挥部领导协调下,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开发工作。

  本意见发布前,已纳入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的城市片区,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批复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不需要调整规划的按原批复方案和原政策执行;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改造、需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的城中村,一律暂停改造建设。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旧村改造要纳入相应的城市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具体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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