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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省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三年内没有按规划实施,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