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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项目测风、研究论证和招标工作经费,由中标企业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归还原出资渠道。 项目未按照招标规定建设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收回项目开发权。 第十条 (项目核准) 获得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编写风电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本市风电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九)市电力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意见; (十)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应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核准文件。 第四章 建设和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风电场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风电场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并网检测) 新建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应满足国家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并网检测和并网安全性评价。未通过并网检测的风电机组和风电场不得并网运行。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已建风电机组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和督促市电力公司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项目单位和市电力公司应制定整体工程和并网调试竣工验收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电价附加项目审核确认) 申请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审核确认申请,并同步完成项目信息网上报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风电功率预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风能数值天气预报服务平台,为风电功率预测提供数值天气预报公共服务产品和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风电场应具备风电功率预报能力,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发电功率预报曲线,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发电计划。 电网调度机构应建立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根据风电场报送的功率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系统运行要求,按照优先调度风电的原则,编制并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应根据电网调度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及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送机组运行信息。信息报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全市风电运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2008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