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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13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

[接上页]
8.鼓励企业加快创建真丝绸名牌步伐,着力打造真丝绸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知名品牌和获得省级认定的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商贸平台建设层面:

  9.确定“十大”重点商贸平台,作为加快市场拓展及市场网络建设的主要功能载体。对这些商贸平台的建设发展给予相关政策的倾斜,并对年增长业绩超过20%的商贸企业给予年度发展业绩奖励。

  10.鼓励各大商贸平台积极采购本市原产地产品并扩大销售。对地产品采购份额超过50%的,视不同份额给予已实现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的补贴。

  11.鼓励商贸企业创建自己的销售品牌,强化商贸品牌运作。通过品牌、标准、订单、回购的模式,做大业绩。对选择本地企业作为营销合作伙伴的,视年采购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商贸企业在自我品牌建设上,享受与生产企业同等的待遇。

  12.支持鼓励商贸企业积极建设专业的销售网络,加快与国内外专业、成熟销售网络的衔接和合作,充分发挥其在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促进本地生产企业加快新品开发和提升产品档次。对商贸企业以有效信息为桥梁,通过与本地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的合作实现的重大销售成果,按年度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在科研能力提升层面:

  13.丝绸专业科研机构要在帮助企业走高端、精品路线上发挥作用,承担起责任,不断扩大科研领域和研发题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对我市的院校及科研机构实现的重大科研成果,科技、转型升级等政府专项资金要重点、优先给予奖励和支持。对科研机构实施的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申请由科技经费立项支持。

  14.各专业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与北京、省里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衔接,及时获得最新的技术动态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途径,积极向上争取项目研发经费,政府视争取的科研专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支持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对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15.丝绸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产品信息及自己的发展规划,积极依托科研单位,加强产品、工艺或装备的合作开发,以充分利用科研单位的科技、人才资源加快新品开发和档次提升。对受托双方或多方都在本市的科研项目,视其产业化的成果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重点优选代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省重点丝绸工程实验室、省丝绸技术服务中心和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科研机构,开展与企业的合作。对科研合作中建设试样、实验基地,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16.大力支持我市的真丝绸企业积极投入并创建自己的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对获得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在强化标准实施层面:

  17.全市各类真丝绸生产、营销、采购企业都要不折不扣做好贯标、采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产品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全市的专业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组织检测鉴定,以共同确保我市的真丝绸产品质量和产品信誉。

  18.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为企业走高端发展、精品生产之路提供保障。对切实制定高于国标的产品标准企业,其采标产品被权威机构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9.支持企业、各界群体或人士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完善,增强我市丝绸产业在标准制订、修订中的话语权。对我市的主要参标单位或参标人士视其付出,给予一定的扶持。

  20.鼓励和推动企业通过标准制订来培育建设稳定、高质量的产品供货基地,走出一条以标准控制、品牌运作为牵引,通过外发订单、回购销售为途径,有效扩展生产能力和扩大市场占有的发展之路。对以严格按国标和企标控制产品生产全过程,并取得了重大市场成果的,视实现的销售成果给予奖励。

  在宣传、展示、传承载体的建设层面:

  21.鼓励优势企业、企业家积极参与政府产权的宣传展示载体的运作和管理,对企业进入后在载体上的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

  22.鼓励企业或个人创办宣传、保护、展示丝绸产品和丝绸文化的展示馆、教育实习基地等载体,扩大苏州丝绸文化产业的社会影响力。对企业或个人在这方面的投入,政府在转型升级专项的平台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23.鼓励丝绸生产企业和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聘请专家担任技术顾问,推动设立专门的工作室。同时也鼓励老专家、老艺人成立自己的工作室,为丝绸产业和产业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发挥作用。政府对这类载体建设,设立专项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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