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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7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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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凡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在本区域影响重大和申请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3、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4.加强行政复议情况动态报告。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重要案情专报、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对涉及制度建设的重大案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规范行政复议相关文书

  

  1、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2008]196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省直各部门已有上级部门行政复议文书文本规范的,可适用该文书文本。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及分析报告。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按规定时限、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各级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贯彻《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青府法[2009]34号),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3个月内,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方案,切实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制度措施得力”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努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4、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按照“队伍素质过硬”要求,采取培训、召开案例评析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省政府法制办每年有计划的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使各级行政复议人员既有宏观视野,善于从大局出发,又有专业眼光,善于把握细节,不断提高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善于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5、适时组织验收检查。为完成预定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10月启动,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2016年对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7年6月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评比。

  

  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参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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