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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 自《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2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58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47号文)和《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14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与此同时,有关单位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好又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规划部门一定要加快“三旧”改造专项补充规划和项目控规的编制工作,通过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召开专题会议集中、优先审议“三旧”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二)明确属于“退二进三”、“优二进三”或工业项目升级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处理,可简化有关程序,依据省控规条例,未编制控规的,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可以直接出具“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并按程序报批。 (三)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控规编制速度,涉及“三旧”改造项目控规编制和地形图测绘的,采取直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和测绘单位的方式组织编制和测绘,未纳入市规划编制和测绘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划编制和测绘经费按程序申请追加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抓紧落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三旧”改造的时限性集中反映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上,因此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实行倒逼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今年2月,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但控规未覆盖的规划审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以城乡规划为依据,由规划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和证明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该厅出具一年内编制完成改造地块控规的承诺函,以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工作。对此,各区县要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梳理,由易到难,逐宗列出时间表,制订计划,分次报批。市、区县“三旧”办、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力争此项工作在2012年度有突破性进展。 (二)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规划部门先出具规划初步意见(包括改造用地范围、面积,改造用途、建筑容积率等),并仅供改造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及上报之用,改造方案批准后再由国土部门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办理完善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职责分工。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保留集体性质的改造方案,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的,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区县范围内的,由各区县“三旧”办负责编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三旧”办备案。 (四)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经批准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完善用地手续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收件办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濠江区用地管理事项下放后,按有关文件执行;非中心城区范围内完善用地手续工作,由所在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收件办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