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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被判免刑和缓刑的未成年人以及刑满释放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做好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及各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制定当地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儿童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实现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要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多渠道开展交流和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有关法规政策、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要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规划监测工作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指导评估工作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推进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及县(市、区)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