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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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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依法、合理地适用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要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问责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适用问责方式,该从严的要从严,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对媒体、舆论关注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做好对行政问责处理结果的说明解释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问责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本地区问责方式适用标准的统一。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监察机关(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机构)参加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按照全市行政问责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推进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目标、有检查考核、有推进成果。实施方案及推进工作报告要按规定报送市、区监察局备案。

  

  (十七)明确推进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带头做好本部门、单位行政问责的推进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全市行政问责的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办公厅(市政风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政风建设年活动。市政府法制办要把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以推进,组织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协调行政执法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行政职责争议。市编委办负责协调属于“三定”规定不明确的行政职责争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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