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12]160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卫字[2012]160号)


  

  各区县卫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事局、高新区卫生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鲁卫科教国合发[2012]6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按照深化医改要求,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2]6号)文件要求,决定2012年对全市乡村医生实施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生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培训对象

  全市纳入设置规划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已取得《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护士)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必须培训一名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农村合理用药知识、国家和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等。

  四、培训形式

  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理论培训全省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教材,采用视频教学方式,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每个教学点每班乡村医生数量不超过30人;超过30人者,应分班学习。原则上每2周集中学习1次,每次3个学时,共培训120个学时。实践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方案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五、时间安排

  理论培训时间共120学时。其中,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60学时;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60学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是医改内容专项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乡镇卫生院(教学点)负责培训的具体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组织实施,填写《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学员汇总表》(见附表),于7月24日(周二)前报市卫生局科教科,联系人:卢艳丽,电话:2773121,邮箱:luyanli77@sina.com。

  全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采用视频教学方式,由北京华医医学教育中心提供视频教学服务器及培训课件;建立具有远程监控、教学管理功能的网络管理平台,对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记录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管理。

  七、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省财政对乡村医生医改内容培训项目安排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培训一人,合格一人,补助一人”的原则,每人补助300元。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县财政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

  

  附表

  2012年淄博市乡村医生医改专项培训学员汇总表
所在区县乡镇村卫生室名称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从业年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编号电话手机原乡医在岗培训ic卡号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