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

  (沪教委监〔2012〕9号)


  

  各区县教育局:

  

  在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度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各区县教育局坚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新的贡献。

  

  为弘扬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经评估并经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嘉定区、徐汇区、闸北区、松江区、奉贤区、黄浦区、金山区、普陀区等8个区教育局为“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优秀达标单位”;崇明县、宝山区、长宁区、青浦区、静安区、杨浦区、闵行区、浦东新区、虹口区等9个区县教育局为“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要求,以率先建设成为全国教育收费规范城市为目标,着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