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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199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翔大道(公铁立交―孚莲路段)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翔大道(公铁立交―孚莲路段)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翔大道(公铁立交-孚莲路段)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境内农用地64.8753公顷(其中耕地21.2664公顷)、未利用地0.5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井城社区水浇地0.5207公顷、旱地1.8322公顷、园地1.1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074公顷,陈井村园地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6公顷、未利用土地0.0517公顷,浦林村水浇地1.1235公顷、水田0.7547公顷、旱地0.8613公顷、园地1.8495公顷、其他农用地18.82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18公顷、未利用土地0.2133公顷,杏滨街道前场社区水浇地0.1817公顷、园地0.0441公顷、其他农用地2.49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1401公顷,海沧区东孚镇东瑶村水浇地0.089公顷、水田0.6656公顷、旱地0.5016公顷、园地4.6484公顷、其他农用地3.3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9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48公顷、未利用土地0.0433公顷,凤山村水田0.8332公顷、旱地1.883公顷、园地0.5509公顷、其他农用地1.81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93公顷、未利用土地0.0137公顷,贞岱村水浇地3.8697公顷、水田1.0407公顷、旱地7.1095公顷、园地4.8284公顷、其他农用地3.49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809公顷、其他土地0.096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8.1019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1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21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海翔大道(公铁立交-孚莲路段)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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