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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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