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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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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补偿

  

  (十二)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北京日报》或者其它媒体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被征收人仍下落不明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标准租私房的征收补偿

  

  (十三)征收标准租私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

  

  六、搬迁、临时安置、移机、特困补助、奖励费用标准

  

  (十四)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十五)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十六)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参考本地区的市场水平确定。

  

  (十七)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以及重残、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十八)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七、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公布形式

  

  (十九)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及奖励费标准等内容。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形式应当至少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

  

  八、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形式

  

  (二十)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至少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决定文号、项目名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人联系方式、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九、被征收人配合评估的义务

  

  (二十一)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不协助进行实地查勘,或者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经解释劝说无效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有关档案资料及外围勘测进行评估,相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分户评估报告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送达。

  

  (二十三)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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