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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2012年第1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主体明确、程序清晰、权责一致、风险控制与行政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直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发布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市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应对;

  (三)作出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城市规划总体布局等重大决定;

  (四)作出对公共资源使用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布局或改变使用方式的决定;

  (五)水、电、天然气、公交等重要公共产品价格调整;

  (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

  (七)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改革和作出重大调整;

  (八)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

  (九)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对非常态下需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其风险评估工作依相关预案规定进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二)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三)是否可能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第三章 评估方式和主体


  第八条  评估采取即时评估与专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估是指起草(实施,下同)单位在起草决策报告前,为给决策提供依据,由其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专门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起草单位提交决策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后,认为决策事项非常重要,即时评估报告不足以为决策提供依据,而由相关部门依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评估主体分为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

  决策主体为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对即时评估报告和专门评估报告结果的甄别和采信。实施主体分为即时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即时评估实施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起草文件单位或决策事项实施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多部门起草或涉及多部门实施的,牵头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专门评估实施主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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