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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0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0
【实施时间】 201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宁县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宁县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宁政函〔2012〕108号)


  

  永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永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成果及县乡规划数据库的请示》(永政发〔2012〕7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永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工作指导思想清晰,方案可行,规划完善成果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沿黄经济区规划进行了衔接,符合你县实际,原则同意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完善成果。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20年,你县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6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6万亩,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39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68万亩,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6.15万亩。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99万亩以内。

  

  三、你县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功能,城乡建设、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等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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