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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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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业类资金中的服务业引导发展专项,由市服务业委负责申报。

  7.服务业类资金中的企业上市发展和金融发展专项,由市金融办负责申报。

  8.外经贸类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外经贸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申报。

  9.海外研发团队、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4个子项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申报。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并汇总后报市专项办。

  第十六条  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对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初审上报的项目,分别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事务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

  第十七条  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通过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按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在征求各分管市政府领导意见后,制定全市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经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专项办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咨询设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事务机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机构由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在专家库中确定。评审方法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类别和额度,采取第三方机构评审和要件认定等方式,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专项办组织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向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核、使用、效益和评价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制度,适时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抓紧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市专项办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专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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