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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基[2012]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五、时间安排

  

  (一)培训自查阶段。6-7月,市级专项检查小组组织对检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流程等各个方面。同时各经办机构(含社保中心、工伤认定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工伤康复机构等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填报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于7月底前报市级专项检查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8-10月,会计师事务所对6个区县的经办机构(含社保中心、工伤认定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抽查工作,形成检查报告,并填报相关表格,10月底前报市级专项检查小组。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对选取的工伤康复机构以及选取的工伤住院案例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填报相关表格,10月底前报市级专项检查小组。市级专项检查小组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预警情况以及社会举报情况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核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专项检查小组要精心组织检查方案,做好指导、协调、抽查以及核查工作。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县经办机构(含社保中心、认定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级专项检查小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医保监督检查所的抽查工作,确保提供的检查资料准确、完整,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严格检查整改。各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严格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对社会举报的问题以及历年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一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基金等问题,工伤保险基金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进一步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参保群众权益。

  

  附件:

  

  1、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表(略)

  

  2、案例抽查情况表(略)

  

  3、2011年工伤认定情况表(略)

  

  4、2011年工伤鉴定情况表(略)

  

  5、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自查情况表(略)

  

  6、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

  
本次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的渠道

  


  1、拨打12333热线电话;

  

  2、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在线填报;(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

  

  3、新浪微博私信“@上海_12333 ”,并注明“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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