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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户籍新生儿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新生儿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包括市内外出生新生儿,下同)出生3个月内,应凭新生儿本市户籍凭证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资料变更。资料变更前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资料变更后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 三、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未办理参保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出生后户籍为非本市的予以停保。 四、新生儿出生后参保的,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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