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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和运用

  

  要建立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表彰奖励与公示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问责机制。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被评为教育先进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并给予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另行下发);被评为教育合格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给予奖励。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局)由国家认定授牌,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县(市、区、局)由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评估认定,报省政府备案。

  

  对不合格的县(市、区、局),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追究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已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巩固提高情况,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已认定的评估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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