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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和运用 要建立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表彰奖励与公示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问责机制。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被评为教育先进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并给予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另行下发);被评为教育合格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给予奖励。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局)由国家认定授牌,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县(市、区、局)由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评估认定,报省政府备案。 对不合格的县(市、区、局),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追究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已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巩固提高情况,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已认定的评估验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