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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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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质监、工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碘盐加工、储存、流通、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畜间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加大畜群检疫、免疫和病畜淘杀力度,做好与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满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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