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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规字[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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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十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十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十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十四)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十五)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五、关于非住宅征收补助

  

  (十六)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十七)房屋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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