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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12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2〕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要求,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执法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力推进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将辖区内全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将统一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情况发生;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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